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寿穴出售的有关规定

一、寿穴出售范围。
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:
(一)死者的健在配偶;

(二)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;

(三)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;

(四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;

(五)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;

(六)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。 


二、寿穴证明材料。

   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,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:

(一)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、乡镇民政部门证明;

(二)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区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;

(三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,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,还应该提供本市户籍证明;

(四)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,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;

(五)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。